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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可能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权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1. 担保金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保证人的信用担保。

3. 担保责任: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将用于赔偿被保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 例外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总之,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