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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明确请求解除的具体保全措施,详细说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等情况。申请书需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二)证据材料

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需提供担保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现金担保需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实物担保需提供产权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等,确保担保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且价值与被保全财产相当或超过被保全财产。

若申请人因特定情况申请解除保全,如双方和解,需提供和解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保全裁定书、被查封的财产清单

这些材料是保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法院需要通过对保全裁定书的审查,确定保全的范围和具体措施,以便准确地解除相应的保全。同时,被查封的财产清单可以帮助法院核对解除保全的财产是否准确无误。

(四)主体证明(身份证 / 营业执照)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提供主体证明材料,以确认其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个人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提供财产调查报告、银行对账户的冻结解除通知等材料,以进一步确认保全解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