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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怎么申请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能防止被申请人变卖或隐藏财产。在涉及财产分配或赔偿等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而财产保全可有效阻止这种情况发生,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在诉讼期间试图转移公司资产,若申请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操作,就能防止资产被转移。

其次,财产保全可降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通过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控制,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还能避免申请人因追讨权益而产生大量费用和精力。

再者,财产保全能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它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被随意处置,从而使申请人的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同时,也可能迫使被申请人主动认罪,促进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财产保全能提高案件胜诉的概率。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为申请人打赢官司提供有力保障。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获得法院支持,就如同打响了胜诉的枪。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情况紧急

在一些情况下,必须认定为情况紧急,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例如,当债务人突然准备转移大量财产,且转移行为即将发生,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给债权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据相关统计,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中,债权人的损失率高达 [具体数据]%。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

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争议的人。只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遵循 “不告不理” 原则。

(三)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实物财产抵押,也可以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函等。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房产作为担保,确保了财产保全申请的顺利进行。

(四)

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才符合申请条件。例如,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或者故意销毁证据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在实际案例中,有的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将公司资产转移至海外,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


(五)诉讼过程中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一般来说,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应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通常情况下,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在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应尽快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中需明确阐述申请保全的理由、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以及保全的必要性等内容。

(二)提交费用和担保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 5000 元。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适当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现金担保,如提供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担保;也可以是实物担保,如房产、车辆等,担保财产为房产的,需要房屋产权人面签,担保财产为车辆的,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还可以是由担保公司提供保函的形式。例如,在一些案例中,申请人通过担保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顺利完成了财产保全申请。

(三)作出裁定

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这个过程一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通常情况下,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相关保全材料会被移交到保全部门,以便后续执行。

(四)提交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这一阶段应积极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取得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财产线索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地址、车辆牌照等。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如果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配合完成保全工作

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申请人应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这可能包括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协助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等。在配合过程中,申请人应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确保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签收清单和告知书

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清单会详细列出被保全的财产情况,告知书则会告知申请人在保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应认真核对清单内容,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严格遵守告知书中的规定,避免因违反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是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文件,它需详细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例如,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等信息要准确无误地填写。同时,申请书还应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如在某经济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明确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 [具体金额] 元的财产。对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此外,申请理由要充分阐述,说明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例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或者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二)主体资格证据和财产线索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是确保申请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身份的文件。同时,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对于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例如,申请人通过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在某银行有开户账号,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列出该银行名称、地址以及账号信息。若被保全财产为房产,应提供不动产具体坐落地址(行政区域、道路、门牌或楼盘名称、房号等)、所有权人名称等信息;若为机动车辆,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

(三)担保手续

现金担保:采用现金担保时,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 [X] 万元,那么需要提供大致相等价值的现金作为担保。根据相关规定,现金担保一般不低于保全数额的 10%。

实物担保:采用实物担保,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实物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全数额的 30%,且担保物不应有权利负担或质量瑕疵。如以房产作为担保物,需提供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确保房产的合法性和价值。

保证人担保: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例如,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企业的合法经营状态。同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与赔偿

 

(一)解除条件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 15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通常而言,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 30 日内在人民法院未提出诉讼或仲裁请求,则该院将解除保全。如被保全方能提供担保,也可随时解除保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者,其保全期限应依财产类型而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不动产则不超过 2 年。当满足解除保全条件时,申请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一般 5 日内即可获得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被申请人在得知财产被保全后,及时提供了与被保全财产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法院在审查后迅速作出了解除保全的裁定,使得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恢复。

(二)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还有看其是否存在过意或重大过失。不能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数额与申请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作为标准。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无视尚欠被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滥用诉权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经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由于申请人滥用诉权,违法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账户,致使被申请人账户资金长时间不能使用,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解除、撤销的条件包括: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此外,还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