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保函知识 > 常见问题

仲裁前财产保全

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 提出申请:

    - 准备申请书:利害关系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金额、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等。

    - 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要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且不立即保全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材料,比如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财产面临毁损灭失风险的证据等。

    - 明确担保方式: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具有一定价值且易于变现的财产。担保的数额一般应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

2. 法院审查:

    - 形式审查:法院首先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书的格式是否正确、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

    - 实质审查:然后对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如是否存在紧急情况、申请人的权益是否确实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风险等。

3. 作出裁定:

    - 裁定时间: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裁定。

    - 裁定结果: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则会裁定驳回申请。

4. 后续处理:

    - 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必须依法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复议权利: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