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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具体年份])[法院简称]民初/民终/执保[具体编号]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人类型(如自然人、法人等)],[申请人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类型(如自然人、法人等)],[被申请人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具体案由]一案中,于[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时间]作出([具体年份])[法院简称]民初/民终/执保[具体编号]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被保全财产的具体内容,如银行存款、房产信息等]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现因[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如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案件审结或双方达成和解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第三款(或其他相关法律依据)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被保全财产的具体内容]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裁定作出日期]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以上是一份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模板,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信息进行填写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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