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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编号:[具体编号]


致:[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称“受益人”)


鉴于:

[建设单位名称](以下称“委托人”)与受益人已签订[工程名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受益人在主合同项下合法权益,本担保人[担保机构名称](以下称“担保人”)应委托人的请求,同意出具本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一、担保金额

本担保函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小写:¥[金额数字]元),此金额为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工程款担保额度。在本担保函有效期内,如委托人按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担保金额相应递减。


 二、担保有效期

本担保函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至[截止日期,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款之日]止。


 三、担保责任

1. 若委托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在受益人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并提交符合本担保函要求的证明文件后,担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具体工作日数]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支付委托人应付未付的工程款。

2. 受益人索赔时应向担保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书面索赔通知,明确索赔金额和事由;

    - 主合同副本;

    - 表明委托人违约未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如工程进度报告、支付申请文件、双方往来函件等。


3. 担保人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委托人进行追偿。委托人应在担保人支付索赔款项后的[具体工作日数]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人支付的款项全额返还给担保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违约金、赔偿金、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四、本担保函的独立性

1. 本担保函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保证文件,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变更、修改、补充、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均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担保人仍按照本担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人在本担保函项下的责任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之间任何争议、纠纷或法律程序的影响。


 五、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担保函适用[具体法律法规适用地区]法律。

2. 如因本担保函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六、其他条款

1. 本担保函一式[份数]份,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人各执[份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担保函的传真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担保人保留要求出示原件的权利。


担保人(盖章):[担保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担保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出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