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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申请人申请解除:

    - 主动撤销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销之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并审查确认后,会裁定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例如,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认为不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便可以申请解除。

    - 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如果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那么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存在,法院也会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比如,申请人起诉后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原因决定撤诉,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2.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使得保全措施的目的得以实现,那么法院应依法解除保全。例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要求偿还了全部债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此时财产保全担保就可以解除。

3. 法定期间内未起诉(针对诉前财产保全):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解除保全措施,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也会解除。

4. 提供其他替代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如现金、实物、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等,来替代原来的财产保全担保。法院在审查确认新的担保有效后,会解除原来的财产保全担保。

5. 出现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况:例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相应的担保也会解除。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财产保全不再具有必要性,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