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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哪些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通常需要以下材料和满足一定的条件:

1.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书应详细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如财产类型、数量、所在位置等)。

    - 需明确阐述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例如说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保全期限届满等具体原因。

2. 相关证据材料:

    - 如果是因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申请解除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相关凭证,如担保书、银行保函、财产证明等,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解除保全的要求。

    - 若是因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需提供能证明申请人自愿撤回的声明或相关文件。

    - 如果主张保全错误,要提供能够证明保全措施存在错误的证据,比如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3. 财产保全决定书副本:申请人需要提供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书副本,以此作为申请解除保全的基础材料,并且在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列明财产保全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及日期。

4.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

    - 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以及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法院核实相关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通常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申请人出于自身意愿,决定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并且经过法院审查同意的。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能够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

3. 案件审理完结:包括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申请人撤回起诉且法院准许撤诉等情况,此时财产保全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当解除保全。

4. 保全期限届满: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在期限届满后,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