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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履约保函的优势和风险

(一)优势

(1)对承包方或供货方的优势

资金优化: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例如在工程承包中,如果按照传统方式缴纳现金保证金,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而采用建行履约保函,企业只需向银行缴纳相对较少的手续费,就可以释放大量的现金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权益维护: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当面临发包方不合理的要求或者发生争议时,承包方的资金不会被发包方直接扣押,而是由银行根据保函的约定和事实情况来处理,保障了承包方的权益。

(2)对业主或买方的优势

行为制约: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业主或买方通过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提供建行履约保函,增加了对方违约的成本,促使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对方违约,业主或买方可以通过向银行索赔保函金额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程序简化: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传统的现金保证金在收取和退回时都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如验收、核对账目等,而保函形式则大大简化了这些程序,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风险

(1)银行方面的风险

保函的不可撤销性风险

保函/履约保函一经开立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根据相关规定,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一经开立即生效(除非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且未载明可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银行一旦开出保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银行也不能轻易撤销保函。

责任独立且见索即付风险

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银行承担相符交单即必须付款的责任。即使保函/履约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但基础交易关系并不影响保函/履约保函的性质,银行承担的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保函申请关系,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付款责任。例如,即使在基础交易中存在争议,如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瑕疵的争议,但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要求提交了索赔单据,银行就需要付款,这与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的风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银行可能面临不合理索赔的风险。

保函到期前无法取回风险

已开立的保函/履约保函到期前客观上不能取回。在保函有效期内,银行需要随时准备应对可能的索赔,不能提前终止保函或者取回保函资金,这使得银行的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被占用,并且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

(2)承包方或供货方的风险

条款风险

在建筑行业中,发包方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占据优势,可能利用合同条款压迫承包方提供履约保函,而承包方迫于生存可能被迫接受。例如,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本应是平等的担保义务,但实践中发包人常常利用优势地位剥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保函的权利,或者承包人怯于向发包人主张该权利,使得提供保函成为承包人的单方义务,加重了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带来诸如丧失履约保函项下金额、项目利润减少、发包方迟延付款等风险。

不同类型保函风险

不同种类的履约保函存在不同风险。例如无条件履约保函,银行见索即付,不需发包人提供任何证据;开口履约保函无明确到期日。发包人为减少己方履约保函义务,一般要求承包人提供无条件履约保函或开口履约保函。这样在遭遇索赔时,承包人意欲采取补救措施也措手不及,因为银行会按照保函约定直接付款,而承包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者进行协商解决。

施工过程控制风险

履约保函担保的是承包人的履约行为,承包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过程中涉及各种规范和多方人员,管控难度大,如果承包人风险意识不足导致基础合同履行违约,构成履约保函中发包人索赔理由,则承包人将会面临履约保函索赔风险。

保函业务生疏风险

承包人在建立保函业务关系时,可能因为业务不专,面临诸多风险。如承包人选择保函担保人不当,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承包人选择发包人不当,发包人资信能力和道德品质较差;承包人选择保函条款不当,发包人有无条件索赔权利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将给承包人带来保函无效、基础合同违约、涉嫌欺诈发包人、遭遇发包人恶意索赔等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