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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封是否可以下裁

财产保全续封能否裁定?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当当事人因各种原因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作出相应的裁定,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有时候,财产保全的期限并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需要继续保全,这就涉及到财产保全续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续封?财产保全续封是否可以裁定?这些都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内容。

财产保全续封介绍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一项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证债权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财产保全续封,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故需要继续保全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采取原先的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

财产保全续封是否可以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申请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一般会作出裁定。

那么,财产保全续封是否也可以裁定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前,申请人申请撤回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事实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需要继续执行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续封申请同样会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续封的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情形:

被申请人因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难以继续正常生产经营,但提供相应担保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保全的财产提起新的诉讼,人民法院需要继续执行保全措施保障诉讼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人民法院需要继续执行保全措施保障追加申请的; 其他需要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有理由,需要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

财产保全续封的程序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对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否需要延长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延长,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的,应当裁定延长。人民法院裁定继续执行保全措施,延长保全措施期限的,应当重新签发民事裁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送达。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重新签发民事裁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送达。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审查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法院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60万元。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对乙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此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续封的条件,裁定继续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60万元。

案例二:

丙公司因与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200万元。法院裁定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150万元。后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丙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解除对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此后,丙公司以发现丁公司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丁公司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裁定不予续封。

小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续封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故需要继续保全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采取原先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一般会作出裁定,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