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未能实施能否退费
财产保全未能实施,是否能退回保全费?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保全费并不便宜,如果终财产保全未能实施,这笔费用能否退回呢?这就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
在讨论财产保全未能实施能否退费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财产保全费用的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支付的费用,执行费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时所收取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的收费行为,属于行政收费性质。行政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
财产保全未能实施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人民法院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和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收到裁定后,应当依法执行保全措施。
但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将未能实施。这里的“未能实施”,是指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虽然作出裁定但并未实际执行保全措施的情况。
财产保全费用的退费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预交了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执行费用。
虽然该规定所针对的是执行费用的退还问题,但根据《行政收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交纳费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多收取费用的,应当退还。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未能实施的情况下,收取的保全费用应当退还。
退费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费予以退还:
人民法院错误收取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的诉讼费用,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对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提出传唤证人、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按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按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错误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驳回再审申请等情况,均应当退还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用的退还,也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人民法院错误收取了财产保全费用,或者财产保全未能实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费用退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未能实施的相关证明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退还财产保全费用的决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实际冻结了B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随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A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并实际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实施。虽然随后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但并不能改变财产保全已经实施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发生合同纠纷,C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D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但D公司名下的该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另案冻结。C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C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但D公司名下的该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另案冻结,无法实际执行保全措施,属于财产保全未能实施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退还C公司所交纳的财产保全费用。
结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未能实施,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实际执行,则不属于财产保全未能实施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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