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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能否保全

财产保全能否保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价值往往是巨大的,甚至可以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权吗?当知识产权尤其是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做的临时保护,以保证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争议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前者是指涉案财产,如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后者是指涉案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许可使用费、商标转让费等。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了可以采取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金钱;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 依法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的范围是非常的,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财产形式。那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否可以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呢?

三、财产保全能否保全?

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它赋予权人以排他性的、独占性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实施其技术。权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可以转让、许可、质押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因此,在涉及侵权、许可、转让等纠纷中,及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护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变卖:(一)个人或者组织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二)个人或者组织寄存或者保管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三)个人或者组织持有的 Documents of title 记载的财产;(四)个人或者组织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属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同时,我国《法》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允许对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普遍认可对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某公司与某研究所权权属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就采取了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权财产保全的类型

权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权本身的保全:即对权这一财产权本身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侵权产品或者冻结被控侵权人的银行账户,防止被控侵权人转移财产,损害权人的利益。

权收益的保全:即对权所产生的收益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划拨等。例如,在许可合同纠纷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许可人应支付的许可使用费,防止被许可人转移资金,损害许可人的利益。

五、权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权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

提出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并通知被保全人或者被保全财产的持有人。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保全:(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2)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3)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保全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六、小结

综上所述,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在涉及权的纠纷中,及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护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充分认识到权的特殊性,灵活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切实保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权人也应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