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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怎么回事

1. 定义

   -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制度下的保障性措施。在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尚未终结前恶意转移、隐匿、变卖、挥霍其财产,从而导致将来生效的判决或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通常是原告方或有权益主张的一方)的申请,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被申请人(通常是被告方)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2. 目的

   - 保障判决执行:确保在诉讼或仲裁结束后,如果申请人胜诉,能够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判决或裁决内容,例如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偿还债务等。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如果不进行财产保全,被告可能在诉讼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全部转走,导致判决生效后原告无法获得应得的款项。

   - 避免财产损失: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对财产进行不当处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方可能会迅速将侵权产品销售或转移,使权利人难以获得相应赔偿,财产保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3. 种类

   - 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时间: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在合同签订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明显的违约意图并且正在转移财产,在还未正式起诉时就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条件:情况紧急,即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发现肇事者正要出售名下可供赔偿的房产,受害者可紧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如保函、现金等)。

   - 诉讼财产保全

     - 申请时间:在诉讼过程中,即案件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决定。例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诉讼期间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 申请条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公司有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且有转移资产的迹象时,原告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这里不一定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 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是被告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财产,如银行存款、货物等;如果是涉及特定物的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的对象就是争议的房屋。

   - 措施

     - 查封:对不动产或者大型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法院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限制被申请人对该财产的使用、处分权。例如查封房屋后,被申请人不能对房屋进行买卖、抵押等操作。

     - 扣押:将动产(如车辆、货物等)置于法院或其他指定地点保管,被申请人失去对该动产的占有权。例如扣押侵权产品,防止侵权人继续销售。

     - 冻结:针对银行存款、股权、债权等财产权益,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或企业登记机关,禁止被申请人提取、转移、转让等操作。例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进不能出。

5. 财产保全的程序

   -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保全原因等内容,并根据情况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视法院要求而定)。

   - 审查与裁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如是否存在需要保全的紧急情况、申请范围是否合理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如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安排人员查封房屋等。

6. 财产保全的解除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例如被申请人提供银行保函,证明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履行可能的判决义务,法院则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无恶意保全等不当情形的,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错误:如果法院认定财产保全存在错误,例如申请人败诉且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并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