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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

一、财产保全的作用

防止被申请人变卖或隐藏财产:在涉及财产分配或赔偿等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来规避执行,而财产保全可有效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若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使其无法随意处置财产。

降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可以使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限制处分,不仅可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能降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如在某些债务纠纷中,若不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能会挥霍财产,导致申请人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而财产保全可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减少申请人追讨权益产生的费用和精力。

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使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被占为己有,从而确保申请人的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也能够迫使被申请人主动认罪,从而达到调解和解决纠纷的目的。例如,在一些复杂的民事纠纷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更加积极地参与诉讼,寻求和解方案,加快诉讼进程。

提高案件胜诉的概率: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的出现,为申请人打赢官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就等于是打响了胜诉的枪。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通过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锁定了被申请人的重要财产,使得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增加了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与种类

(一)申请条件

案件属给付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例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一定数额的欠款,这种具有明确金钱给付要求的案件就符合财产保全的这一条件。

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一方面,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迹象,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在后续执行中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比如在某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可能继续生产侵权产品,扩大损害范围,影响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过在实践中,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相对较少。

(二)主要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 150 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一)担保方式介绍

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多样,各有特点。现金担保是直接有效的方式,其认可度高,因为可以直接衡量额度且后期方便执行。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难以一下子拿出大量现金,企业使用现金担保也会影响资金流动,对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一些涉及高额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要求的现金担保数额可能非常庞大,当事人筹集现金的压力巨大。

不动产担保也是常见方式之一,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在于,在不利用现金的情况下,避免了资金占用,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较小。然而,提供不动产担保需要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抵押的不动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要确保不动产无抵押状态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另一方面,不动产的价值评估也需要人员进行,这可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例如,在一些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中,银行保函的使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担保,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性。但银行保函的使用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部分地区对其使用有严格规定,且办理程序相对复杂。比如上海地区目前法院担保要求严格,绝大多数法院接受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但不同法院对担保函的接受情况也存在差异。

此外,还有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信用担保一般由第三人提供,对提供信用担保的人要求较高,需具备良好的信用和经济实力。担保公司担保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但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不低,且可能存在倒闭、跑路的风险。

四、财产保全的对象与强制措施

(一)保全对象

财产保全的对象,涵盖了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多种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银行账户和存款:银行账户及存款是常见的保全对象。例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限制其资金的流动。根据相关数据,在众多财产保全案件中,银行账户和存款的保全比例较高,约占 30% 左右。

房产和土地:房产和土地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也是财产保全的主要对象之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都可以被保全。例如,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纠纷中,可能会对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保全,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据统计,房产和土地的保全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约占 25%。

股权:被申请人对外投资的股权也是保全的对象之一。股权的保全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对其投资企业的权益处置。例如,在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中,可能会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进行保全。股权保全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约占 15%。

股票和债券: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被保全。在证券市场中,股票和债券的价值波动较大,但仍然是重要的财产保全对象。据不完全统计,股票和债券的保全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约占 10%。

知识产权: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知识产权的保全也逐渐增多。约占财产保全案件的 5%。

(二)强制措施

查封:查封是对财产采取的一种常见强制措施。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如房产、土地、车辆等。例如,在对房产进行查封时,法院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在对车辆进行查封时,法院会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查封。

扣押:扣押是将财产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主要适用于一些可以移动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货物等。例如,在一些企业纠纷中,法院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进行扣押,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冻结:冻结是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主要适用于银行账户、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例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向银行发出冻结通知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限制其资金的流动。在对股票、债券进行冻结时,法院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发出冻结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债券进行冻结。

其他方法:除了查封、扣押、冻结之外,法律还准许其他一些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责令提供担保、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在诉讼期间不会转移财产。同时,法院也可以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特定财产等。

五、财产保全的方式

(一)常见方式

查封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方式,通常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通过加贴封条就地封存,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被保全财产。例如,在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确保房产在诉讼过程中不被转移或变卖。根据相关数据,在财产保全案件中,查封不动产的情况约占查封措施使用总数的 70%。

扣押主要是将财产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适用于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在一些企业债务纠纷中,法院可能会扣押企业的机器设备等财产,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据统计,在财产保全案件中,扣押可移动财产的情况约占扣押措施使用总数的 80%。

冻结则是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主要针对银行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例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限制资金流动。在证券市场相关的纠纷中,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进行冻结。数据显示,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冻结金融资产的情况约占冻结措施使用总数的 90%。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其他方式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担保形式多样,包括银行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等。银行担保通常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确保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不会转移财产。例如,在一些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中,银行担保的使用可以为财产保全提供有力支持。实物担保则是被申请人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资产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担保人连带保证则是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用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在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这样既可以避免财产损失,又能确保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得以保留。例如,在涉及农产品贸易的纠纷中,对于易腐烂的水果、蔬菜等季节性商品,法院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六、财产保全的流程

(一)申请环节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起诉前转移财产。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资产的迹象,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在起诉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同时,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虽然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在一些可能存在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等风险的案件中,法院的主动介入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方式多种多样,现金担保是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但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例如,在涉及高额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要求的现金担保数额可能较大,当事人筹集现金可能会影响自身的资金周转。实物担保需要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抵押的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等。然而,实物资产的价值评估和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且可能存在价值波动的风险。担保人连带保证则需要找到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用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在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方式对担保人的要求较高,同时也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

(三)裁定执行

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申请,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立即执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例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迅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房产进行查封,对机器设备进行扣押等,以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控制的状态。

(四)解除与赔偿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持续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与保全金额相符的担保,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以避免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大影响。同时,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应依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