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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需要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财产保全,被告人可能通过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扰乱诉讼秩序,导致判决不公正。而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

其次,财产保全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借贷纠纷等案件中,若被告人有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将面临无法追讨债务的困境。通过财产保全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冻结,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让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更有信心追讨债务。

此外,财产保全还能防止证据丧失。在涉及盗窃、侵权等案件中,证据的保全非常重要。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告人销毁或篡改相关证据,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和确凿性,为案件审理和判决提供保障。

,财产保全有助于加强法院的执行力度。在一些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可能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通过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为后续执行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提高执行效率。

财产保全适用于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不是所有民事官司都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有这类涉及财产给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请。同时,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诉前保全难度较大,需案件情况紧急、提供担保和保证金以及有相对明确的财产信息等特殊要求;诉中财产保全相对难度较小,核心是说服法官保全存在必要性。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紧急情况的判定

诉前财产保全中,对 “情况紧急” 的判定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多种情形。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一旦发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又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这会使申请人在后续追讨债务时面临极大困难。此外,当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出现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也可认定为情况紧急。还有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同样属于情况紧急的范畴。

(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申请应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驳回。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等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给付之诉的要求

诉讼中财产保全要求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例如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一定数额的借款,这种具有明确财产给付要求的案件就符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只有当诉讼请求涉及财产给付时,法院才会考虑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判决执行的风险

将来的生效判决可能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方面,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比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故意损毁、隐匿贵重财物,使判决难以执行。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例如在涉及生鲜农产品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若不及时对货物进行保全,货物可能会因变质而失去价值,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三)申请时间

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旦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得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一审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申请为主

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案件的情况为了解,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判决执行风险,从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更加谨慎,通常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五)可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这是为了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例如,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 100 万元的财产,那么申请人就需要提供价值 100 万元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诉讼中财产保全: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明确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等内容。同时,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担保函等。

(二)裁定与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例如,在一些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中,法院会迅速作出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后,应该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如果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后,开始计算时间,法院五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