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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的定义及作用,防止当事人处分争议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它能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变卖或隐藏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在一些涉及财产分配或赔偿等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转移财产、变卖财产等手段来规避执行,此时申请财产保全就能起到关键作用。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可以降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可以使被申请人的财产被冻结、扣押等操作,避免申请人因为追讨权益而产生大量的费用和精力。

从法律上讲,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阶段的保全,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在不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都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 情况紧急,不保全将使合法权益难以弥补损害。

财产保全要求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情况紧急。据相关数据统计,在财产保全案件中,约有 30% 的情况是因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而申请保全。

2. 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是为了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提出申请,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保证书、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等。例如,在一些大型企业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常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方式,信誉度较高,也容易被法院认可。

4. 案件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例如,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交付特定物品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5. 当事人一方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比如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等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此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6.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这里的诉讼过程包括起诉后至判决生效前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三、不同阶段的财产保全条件

1. 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的保全措施。其条件较为严格,首先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可能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某些商业纠纷中,一方发现对方有紧急转移资产的迹象,如果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后续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判决,从而遭受重大损失。据统计,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约有 70% 是因为情况紧急而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等。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诉讼中财产保全条件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其适用条件包括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比如要求对方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

同时,可能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如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例如在一些涉及生鲜食品的案件中,若不及时进行保全,货物可能会腐烂变质,价值大幅降低。

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

1. 部分案件可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如追索特定费用、婚姻家庭纠纷特殊情况等。

按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经济条件较差,且案件事实清楚,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大,同时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例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急需资金进行治疗和康复,若要求提供担保可能会延误维权时机。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多为女性,该类案件中,女方一般不掌握家庭财产控制权,加之遭受家暴、虐待,经济上处于很困难的境地,支付离婚案件诉讼费及律师费都较为困难,提交财产作为担保则更不现实。并且男方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极大,财产保全更为迫切紧急。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应当允许检察院不提供担保。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不要求见义勇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体现。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从发生保全错误风险角度来看,一些简单的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基本能够判断出原告能否胜诉,可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时,其经济实力较强,本身有强大的偿债能力,责令他们提供担保,必要性不大。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不会出现保全错误,债权人无须担保。

2.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及责任。

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相对较少。一般来说,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是在发现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诉前、诉讼中不同申请主体和时间。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中,一方发现对方有恶意违约并可能转移财产的迹象,此时利害关系人应尽快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若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担保,担保的要求及数额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担保方式包括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3. 裁定,作出裁定的时间及效力。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依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后,一般由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后,立即生效,执行保全措施。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相关金融机构应立即配合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资金,不得拖延。

4. 解除,解除保全裁定的情况。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有很多。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 15 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