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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全攻略

 一、诉前财产保全概述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处分财产,或者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有关财产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如果没有诉前财产保全这一措施,一旦出现这些情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将来即使胜诉,其财产权利也难以得到实现。

例如,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可能在收到货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对对方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措施,确保在诉讼结束后,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诉前财产保全还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的特点。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这一特点使得当事人能够在短的时间内获得法律的保护,避免财产的进一步损失。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二、申请条件

 

(一)情况紧急

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被申请人存在一些可能导致财产难以执行的行为。例如,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一旦被申请人实施这些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众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约有 [X]% 的案件是因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而申请保全。又如,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这会使申请人在未来的诉讼中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此外,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也可能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这些都属于情况紧急的范畴。

(二)给付内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这意味着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比如,在借贷纠纷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就属于具有财产给付要求的诉讼请求。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若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如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则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

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是利害关系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可能在诉讼前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四)提供担保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并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形式。一般来说,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据统计,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约有 [X]% 的申请人选择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X]% 的申请人选择银行保函,还有部分申请人选择以车辆、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能确保法院在处理保全申请及后续诉讼过程中,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事项应明确具体,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详细阐述申请保全的原因,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双方的争议焦点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具体的财产标的,以便法院准确判断保全的范围。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例如,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及账号、房产的具体地址等信息,有助于法院快速采取保全措施。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如果提供担保,需详细说明担保财产的情况;若有法定情形无需提供担保,也应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如案件的特殊情况等。

(二)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等材料,以明确其主体资格。

委托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双方关系证明文件。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属于该社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

(三)担保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一份,担保人本人需签名。担保书应明确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等信息。

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担保人应根据保全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若以现金担保,需提交担保人的黄石港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以房产担保时,需提供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一个月以内的房产查询单。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

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时,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四)案件证据材料

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提供合同文本、履行情况的证据等;在侵权纠纷中,提供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据、损失情况的证明等。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整理成册,用 A4 纸单面复印,份数为被告人数 +1 份,并附上证据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目的。

四、申请流程

 

(一)财产调查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可供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屋等不动产、车辆等。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财产调查。例如,提供对方的银行帐号或开户银行,到相关银行调取账户资金来往明细。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人无法直接查询他人名下房产等财产信息,这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只有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如通过法院的调查令或相关司法程序,才能由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查询。

对于非房产类财产,如银行存款、车辆等,同样需要法院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查询。当事人个人无权直接查询这些信息,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线索,协助法院完成财产查询工作。比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与其他人员、律师等接触,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掩盖的可能性。此外,还可以调查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人或单位的财产状况,这些关联方可能是被申请人的亲属、合作伙伴、公司等。通过调查这些关联方的财产情况,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二)制作申请文书

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内容、基本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应明确写出要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如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XX 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XX 元的财物等。事实与理由部分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

制作诉讼保全担保书

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并制作诉讼担保书。诉讼保全时需由第三方向相关法院递交诉讼保全担保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形式。担保书应明确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等信息。

(三)办理申请手续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案件证据材料等。

(四)法院裁定执行

法院在规定时间内裁定是否受理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的等,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一)紧急性判断

判断是否情况紧急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如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其财产或者将要转移财产,可视为情况紧急。然而,这通常是申请人的单方陈述,法院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情况的紧急性。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有近期大量财产交易记录,或者有明确的财产转移计划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情况紧急的依据。同时,对于明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一般不轻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总之,情况紧急的判断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终由法院来作出认定。

(二)管辖法院选择

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影响保全的效率和后续诉讼的进行。如果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可能更便于对财产进行实际控制和保全措施的执行。例如,对于不动产的保全,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更直接地进行查封等措施。而选择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则可能在与被申请人沟通和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常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选择这样的法院可以使保全与后续诉讼程序更加顺畅地衔接。

(三)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并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保险机构提供担保,申请人需提交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及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保函应明确担保的范围、金额、期限等内容。同时,保险机构的资质和信誉也会影响担保的有效性。一般来说,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实力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更容易被法院接受。此外,申请人还应确保担保的价值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以充分保障被申请人在可能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四)保全措施及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查封主要用于不动产等财产,禁止其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扣押通常适用于动产,将财产实际控制在特定场所;冻结则主要针对银行账户等资金类财产,限制资金的流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期限的设置是为了促使申请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保全措施的长期不确定状态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能提起诉讼或仲裁,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恢复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