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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概述

诉讼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能防止被申请人变卖或隐藏财产。在涉及财产分配或赔偿等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而诉讼财产保全可有效阻止这种情况发生,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降低申请人的经济负担。通过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避免申请人因追讨权益而产生大量费用和精力。再者,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被占为己有,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处理,同时也可能迫使被申请人主动认罪,促进纠纷的解决。,提高案件胜诉的概率。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为申请人打赢官司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申请时间,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执行前均可申请。诉前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相关法院申请;诉讼中只要立案完毕,可在结案前向审理案件的法官申请;执行前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同时,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流程

 

(一)申请阶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线索提供

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线索。明确的财产线索类别包括:银行账户需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等要明确具体信息;房地产要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有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有价证券要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车辆要有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股权要明确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要求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有权驳回申请。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规定,诉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诉前、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关于担保书,申请人应明确担保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等内容。此外,还有财产保全责任险可供选择,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担保方式。

(四)裁定执行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或者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如不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标的物或有关财产,就会被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因自然原因灭失,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时,应当根据裁定保全的措施种类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执行。查封是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查封被申请人的财物,是为了防止财物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扣押是将财物送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内不准被申请人处分和动用;冻结是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银行存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被申请人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等。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机要早

诉讼保全的时机是在诉讼初期甚至是诉前。当事人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在起诉后转移、销毁或隐藏相关证据及财产。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可能在得知被起诉后迅速采取行动转移财产,若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保全,很可能导致保全失败,终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尽早起诉保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被告继续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如在商业竞争案件中,及时保全可以防止对方继续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恶意竞争。

(二)线索准确且材料齐全

财产线索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要明确、具体,包括银行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支付宝、微信账户需明确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绑定手机号、账户信息;房地产要有明确地址和权利人名称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等。准确的财产线索能提高法院保全工作效率,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同时,申请人应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便于法官在发现保全线索填写错误时能及时纠正。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模糊化、不规范,关键信息缺失或线索指向正确但信息笼统,可能会降低法院保全工作效率,影响申请人权益的有效实现。

(三)缴费及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保证金及保全费。根据相关规定,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为: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 1000 元,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 5000 元。不同的担保物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申请财产保全责任险等。只有缴费完成,财产保全申请方可进入办理程序。如果未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保全申请被搁置,影响诉讼进程。

(四)额度适当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保全数额要适当。不可过度申请或超标的申请,以免败诉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确定合适的诉讼保全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变卖、转移财产,保证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所以保全金额应该能够覆盖原告方的损失,并尽可能保证被告方不会有逃避执行判决的动机。同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方的财产状况、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相关证据等。如果被告方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保全金额可以设置得相对较高;如果案件的争议金额较大,保全金额也应该相应增加。法院对于保全金额的确定也会考虑到案件的实际需要和公平原则,有权根据自身经验和判断来确定保全金额,并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保全金额对于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保全金额过大对被告方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