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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保全

上海的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和流程如下:

1. 财产保全的类型:

    -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驳回。

    - 诉中财产保全:上海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

    -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 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

    - 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3. 申请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内容。

    - 担保材料:当事人可以提供自己财产(如房子或现金)作为担保,但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所以常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或者向担保公司交纳一定费用,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同意就申请人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特殊情形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法院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保全财产的明确具体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如银行账户、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等。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有的法院可以申请网络查控或由法院出具律师申请调查令进行财产线索调查,但大部分法院仍要求申请人提供较为具体的财产线索。

4. 审查与裁定:

    - 上海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情况紧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一般会在5日内作出裁定。

    - 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情形及条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等)。

5. 保全的期限及续保:

    -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即告消灭。

    - 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需要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续行保全的申请,建议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与保全法院取得联系并递交相关续保材料。

6. 解除保全的情形:

    - 保全错误的;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 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7. 费用承担:申请人需要支付交给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费用和交给法院的财产保全费。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申请人(原告)先垫付,终承担方式由法院裁判。全国法院统一收费标准为财产保全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