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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如下:

1. 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主体:通常是被保全人(即诉讼保全措施所针对的对象)提出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申请,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等,申请人也可以提出。

     申请时间: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适当时机提出,例如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等情况出现后。

     申请形式:一般需要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书面的解除保全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信息、申请解除保全担保的具体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2. 法院审查:

     审查期限: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审查内容:法院会审查解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被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如申请人撤诉、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诉讼请求被驳回等。同时,法院也会审查担保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担保是否已经完成了其应有的作用。

3. 作出裁定:

     裁定结果: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解除保全担保的裁定;如果法院认为解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会驳回申请。

     送达裁定:法院作出裁定后,会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相关的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

4. 执行裁定:

     解除保全措施: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在收到法院的解除裁定后,会按照裁定的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例如解冻银行账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等。

     返还担保物: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物,在保全措施解除后,法院会将担保物返还给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