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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是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常用的一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方式,以下是相关介绍:

1. 担保的要求:

    - 物保的要求:

        - 价值相当:如果被保全人提供的是财产担保,该担保财产的价值应超过被保全财产或者与其大致相当。被保全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能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材料,如评估报告、询价报告或审计结论等。例如,甲公司申请冻结了乙公司银行账户上的 2000 万现金存款,乙公司若想用一处厂房作为担保来解除保全,该厂房的价值应至少达到 2000 万。

        - 权属清晰且无权利瑕疵:担保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并且其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或瑕疵。如果有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应从预估价值中相应扣除,且可能影响其作为担保的效力。

        - 易于执行:在申请保全人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担保财产能够容易变现。一般来说,除征得申请保全人同意或预留必需的流动资金外,流通性较弱的实物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业用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等,较难被接受用来解除对现金、银行存款或上市公司股票等流通性强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 人保的要求:如果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符合主体适格、形式合法、内容完备等条件。被保全人需提交保证人具有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比如,当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时,法院会重点审查其注册资本缴纳情况、资产和利润分配情况、信用记录等。

2. 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被保全人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附上相关的担保材料,如担保书、保函、财产证明等,以证明其提供的担保符合要求。

    -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意见。

    - 作出裁定: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担保符合条件,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驳回申请。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通常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院的工作安排而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3. 后续事宜:

    - 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后,会通知相关的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会按照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如解冻银行账户、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等。

    - 担保的监管:在解除保全后,法院可能会对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进行一定的监管,以确保在需要执行时,担保能够有效实现。如果被保全人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法院可能会对担保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